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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1-7 15:32:26 人气: 标签:旅游游客黑名单
导读:我和坐台女的那些事中国网12月8日讯为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完成了《市旅游市…

  我和坐台女的那些事中国网12月8日讯 为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完成了《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旅行社条例》《市优化营商条例》《市旅游条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人民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市关于加快和规范信用联合惩及红黑名单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本市黑名单主体列入本市或区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本市旅行社、等级景区、宾馆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领队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管理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市旅游市场黑名单。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送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列入情形】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信息收集】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列入程序】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认定与论证后,陈述、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告知义务】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黑名单。

  第八条【跨区域管理权限】旅游市场主体和导游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违法行为发生地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通报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同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相应机构负责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黑名单内容】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1年,或者在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区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区文化和旅游局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局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局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处罚撤销】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二条【发布方式】各级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市文化和旅业信用信息网对市旅游市场黑名单予以公示,并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信用网站等渠道实现本辖区的信息公示和共享。

  第十【措施】各级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程序要求变更,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第十四条【分级】区级文化和旅游局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的,应在本级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市文化和旅游局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市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的,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各级文化和旅游局按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一)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承诺自愿接受联合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市文化和旅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修复报告。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通过市文化和旅业信用信息网记入失信主体信用档案,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通报、公开,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分级制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可根据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制定本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并报请本级人民、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后实施。

  除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制定的黑名单管理办法外,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旅游市场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黑名单及列入情形的,不纳入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不纳入全市联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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